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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扶困助学实施意见

2007-10-25 18:10:5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534  文字大小:【】【】【

增城市扶困助学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根据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扶困助学的政策和措施,用足政策,用好政策,开展了以政府资助为主、群团组织和个人为补充的形式多样的扶困助学活动,对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实行了两免一补政策,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困难学生实行了免收书本费政策,对参加高考并考上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困难大学生采取了扶助政策,对患重大疾病的困难家庭学生采取了扶助政策,使我市绝大部分困难学生得到实质性的帮助,从而顺利完成学业。最近,广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字〔20072号)(简称惠民66),我市出台了《中共增城市委、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富裕、安康、文明、和谐新增城的实施意见》(增委发〔200710号),这是广州市和我市政府为落实社会公平正义,把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理念具体化为老百姓看得到的具体制度。为了更好落实这些惠民制度,使所有困难家庭学生得到实惠,获得扶助,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现有的扶困助学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包括扶困助学和学生重大疾病扶助两部分。
   
一、扶困助学
   
扶助的学生包括三个学段,即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阶段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扶助的对象、条件、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扶助对象
    1
、义务教育阶段具体扶助对象如下:
   
1)农村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残疾学生;
   
3)农村纯女户(指农村纯二女户和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的农村一女户,下同)学生;
   
4)孤儿学生。
    2
、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阶段具体扶助对象如下:
   
1)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农村纯女户学生和孤儿学生;    
   
2)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农村纯女户学生和孤儿学生;
    3
、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具体扶助对象如下:
   
参加当年高考,考上国家计划内招生线被大专以上院校录取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农村纯女户学生、孤儿学生。
   
同期已获其他机构资助的困难学生不列入此扶助对象范围。
   
(二)申请扶助条件
    1
、义务教育阶段申请扶助的条件如下:
   
申请人属增城市户籍人口,申请期间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即可向学校提出申请:
   
1)申请人家庭持有有效的、由市民政局、市总工会颁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之一证件(以下简称"持证");
   
2)申请人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
   
3)申请人家庭持有由所在镇街计生办出具的农村纯女户证明;
   
4)申请人持有由当地村委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孤儿证明,并经当地镇街社会事务办签加确认意见。
    2
、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阶段申请扶助的条件如下:
   
申请人属增城市户籍人口,申请期间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即可向学校提出申请:
   
1)申请人家庭持有申请期间有效的、由市民政部门、市总工会发给的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之一的证件;
   
2)申请人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
   
3)申请人家庭持有由所在镇街计生办出具的农村纯女户证明;
   
4)申请人持有由当地村委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孤儿证明,并经当地镇街社会事务办签加确认意见。
    3
、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申请扶助的条件如下:
   
申请人属增城市户籍人口,申请期间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即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
   
1)申请人家庭持有申请期间有效的、由市民政部门、市总工会发给的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之一的证件;
   
2)申请人持有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
   
3)申请人家庭持有由所在镇街计生办出具的农村纯女户证明;
   
4)申请人持有由当地村委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孤儿证明,当地镇街社会事务办加确认意见;
   
5)申请人家庭上一年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特殊情况未能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的(这类家庭学生以下简称为"无证"学生),经当地镇街社会事务办或市总工会提供书面证明。
   
(三)扶助内容及标准
    1
、义务教育阶段扶助的内容及标准:
   
参照广东省、广州市文件精神,对义务教育阶段符合扶助条件的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扶助政策,具体为:
   
1"两免"即免收学杂费,免收书本费。我市城镇户籍"持证"学生、残疾学生及孤儿学生,就读小学的补助书本费170//年、学杂费336//年;就读初中的补助书本费320//年、学杂费480//年。
   
农村户籍的"持证"学生、残疾学生、纯女户学生、孤儿学生,已享受农村学生"两免"政策扶助,不属此扶助之列。
   
2"一补"即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我市城镇和农村户籍的"持证"寄宿学生、孤儿寄宿学生、残疾寄宿学生及农村纯女户寄宿学生,就读小学的补助100//月,就读初中的补助120//月。
    2
、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阶段扶助的内容及标准:
   
1)我市城镇和农村户籍的"持证"学生、残疾学生农村纯女户学生及孤儿学生,就读普通高中的补助1200//年;
   
2)我市城镇和农村户籍的"持证"学生、残疾学生、农村纯女户学生及孤儿学生,就读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补助1500//年。
   
扶助年限:就读普通高中的扶助至该学段毕业;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政府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不再资助。
    3
、普通高等教育阶段扶助的内容及标准:
   
对考上普通高等教育学校的扶助对象,采取"送一程"办法,实行一次性资助。
   
1)考上本科的"持证"困难学生、残疾学生以及农村纯女户学生,一次性资助6000元;考上本科的孤儿学生,连续两年每年资助6000元;考上本科的"无证"困难学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
   
2)考上大专的"持证"困难学生、残疾学生以及农村纯女户学生,一次性资助4000元;考上大专的孤儿学生,连续两年每年资助4000元;考上大专的"无证"困难学生,一次性资助2000元。
   
(四)申请扶助程序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阶段扶困助学资金每学期申请、审批、发放一次,大学生的扶困助学资金每年申请、审批、发放一次。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阶段的困难学生,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5个工作日),由学生、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义务教育阶段扶助对象填写"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扶困助学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阶段扶助对象填写"增城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扶困助学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考上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扶助对象,在高考成绩公布至高考录取结束阶段,由学生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增城市大学生扶困助学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2)学生、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填写"申请表"后,附上申请本项资金期间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广州市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农村纯女户证明、孤儿证明之一以及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由学校统一把资料送户籍所在地的镇街社会事务办审核。
   
3)镇街社会事务办按条件严格审核后,以公告形式把初审合格的受助学生名单在其户籍所在的村委、街道居委会公示栏上向群众公示3天。公示期间,如有群众投诉,镇街民政办将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处理。
   
4)各镇街社会事务办在完成公示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受助学生的有关资料整理并上报市教育局。具体的办理时间要求为: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阶段的扶困助学资料要求在开学后3周内(15个工作日)上报,大学生的扶困助学资料要求在815前上报。
   
5)市教育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计生局、市残联、市财政局严格审查有关资料、信息,并把审核合格的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市政府或广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审查、确认。
   
6)市教育局根据确认后的受助学生名单,向市政府提出扶助资金申请。资金到位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阶段的扶困助学资金由市教育局在学期内下拨给各学校,由各学校发放给受助学生;大学生的扶困助学资金由市教育局通过召开扶困助学资金发放会的方式发放,与受助学生签订《扶困助学协议书》后,市教育局直接将助学资金发放给困难学生。扶困助学资金发放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份完成。
   
(五)用款监督
   
我市扶困助学资金实行用款报告制度。教育局直属学校、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每学期要专项向市教育局报告扶困助学资金的发放情况。市教育局负责统计每年度本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每年向市政府及审计部门作专项财务报告,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学生重大疾病扶助
   
(一)扶助对象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中)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申请扶助治疗的条件
   
1)申请人属增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年总收入低于人民币5万元,无法自行支付医疗费用者;
   
3)申请人须自付住院治疗费(公费医疗项目)3万元以上。
   
(三)学生患有以下重大疾病之一的,可以申请扶助治疗:
    1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症状:
   
1)心肌梗塞变异;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心绞痛不属申请扶助治疗范围。
    2
、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3
、脑部严重疾病导致的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指因急性脑血管疾病(脑血管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重度颅脑损伤,严重脑部感染性疾病所导致的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碍障之一的状态: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并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予以扶助);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受损丧失言语机能,因中枢神经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其他食物。
    4
、瘫痪:指肢体肌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支下肢,或者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5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6
、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列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7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8
、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总面积50%以上二度烧伤或20%以上面积三度烧伤。如果烧伤是由于当事人的自发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是否清醒,都不属于申请扶助治疗的范围。
    9
、暴发性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的二项以上: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四)扶助金额
   
扶助治疗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病情治疗需要确定。申请人除获得广州市学生重大疾病扶助治疗资金、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和其他商业保险救助资金外,余下的医疗费由政府扶助50%,但扶助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
   
(五)申请扶助治疗办法
    1
、由学生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到市教育局办公室填报《增城市学生重大疾病助疗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供以下资料:
   
1)就诊医院(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近期病历复印件;
   
2)学生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3)该疾病治疗费原件收据;
   
4)学生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的申请书(学校盖章证明属实);
   
5)购买保险的证明(已购保险的申请人)。
    2
、由市教育局和市有关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审批小组"进行按章审批。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
    3
、经"审批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教育局通过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其合法监护人发给"批准扶助治疗通知书"
   
(六)扶助治疗资金的支付和使用办法
    1
、学生家长或其合法监护人接到"批准扶助通知书"后,凭学生住院证明到市教育局办理手续,由市教育局按批准的扶助治疗金额划入学生治疗所在的医院,同时向该医院发出同意扶助治疗的函件,请医院监督扶助治疗资金的使用。
    2
、扶助治疗仅对本办法规定的病种住院或特殊门诊医疗给予资助。
    3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扶助治疗金的使用范围:
   
1)属公费家属统筹医疗和劳保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
   
2)属个人自费项目的费用;
   
3)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我市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是指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省水电二局医院、市中医医院、新塘医院)以下医院及营利性医院的治疗费用;
   
4)未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实施的医疗费用;
   
5)由第三者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或因自杀、吸毒、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用款监督
   
(一)治疗医院对获得扶助资金的学生进行检查、治疗、用药时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实施,同时提供接受扶助治疗学生在医院治疗期间扶助治疗资金的清单。
   
(二)由市教育局每年对扶助治疗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作专项财务报告,向市政府及审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及捐赠单位、个人的监督。
   
本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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