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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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办事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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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基础教育 教育管理规定》、《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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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条件 |
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变更举办者的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同意,并依法提交财务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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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1、民办教育机构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说明要求变更的理由;同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材料(有关协议、会议记录、变更举办者双方履行签字手续、拟任法人的资格、新的机构章程、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代表在任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2、发证机关受理后,发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批复,同意变更的,在办学许可证副证上进行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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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
职业教育科 |
完成时限 (工作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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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2625422 |
监督电话 |
8263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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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内容包括:变更法人代表、举办者、校名、申请停办(撤销)、办学章程修改等; 2、完成时限:为交齐相关材料(受理)后10日内批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