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
责 任 制 实 施 意 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增城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教育系统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一条 市教育局领导班子对教育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镇(街)教办、直属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
第二条 市教育局局长对全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分管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分管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教育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如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分析研究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教育系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对局务的重大决策、人事调配和干部任免、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要坚持集体讨论。
(三)对由市教育局任命或聘任的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协助和配合公安、监察、司法等执法部门查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对违纪违法人员不隐瞒、不包庇,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查处。
(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财务审计制度。对局管单位的财务进行一年一循环审计,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离任审计。
(七)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审计署颁布《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审计人员要将该《规定》连同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向社会公布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程序、私立托幼园所的必备条件及申请开办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对人事调动、职称评定、招生考试等社会关注的热点工作,要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八)按照规定,会同物价等部门及时和准确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指导和监督学校收费。
(九)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人事回避制度,严肃考试纪律。
第五条 教办主要负责人和直属学校校长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单位班子成员和所属学校领导、教职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责任如下:
(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全体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规定,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和完善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主要内容,教办主任、校长对任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要自始至终负责到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凡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四)坚持“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实行“办事公开,群众监督”,公开各项工作的办事程序和条件,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严禁以权谋私。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贪污、受贿、行贿,在为群众办事时,不准收受礼金、礼品。
(六)执行局规定的领导干部外出请假、销假制度,严格控制外出次数和外出时间。
(七)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发生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上报告、及时妥善处理。
(八)执行公有财物失窃赔偿制度。公有财物失窃,要按责任大小,向有关责任人追讨赔偿。对原值2000元以上公有财物失窃,要及时向局监察室报告,在责任分清后,还要书面向监察室报告责任分担情况,包括领导责任。
(九)执行国家人事、劳动制度。在干部、职工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评比、评定职称、工资福利、晋升职务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个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利益。
(十)执行学校场室建设报审制度,任何学校新建场室,必须先报市教育局有关科室核价后方可建设。
(十一)执行学生用品“三个一”审批制度(即局长一支笔审批、局办公室一个印章、一个发行渠道),学校和教职工不能向学生兜售商品,不能私自为学生征订辅导资料。为学生订做校服时应以自愿为原则,价格不能超过市物价局审核的标准。
(十二)集体采购物品,实行审批与采购分开。采购大宗物品,要经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有条件的,实行公开竞投。
(十三)严禁参与一切与“黄赌毒”有关的活动。严禁任何人在校园内打麻将、玩扑克;教育行政干部及教职工在工作日时间不准打麻将、玩扑克和游戏机。
(十四)对集体基建项目工程,要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州建筑条例》的程序办事,逐级申报,招聘承建单位和工程造价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
(十五)大力推进政务和校务公开制度,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教代会。对教师的考评、考核和评比条件、评比结果要公开,财务制度和财务收支要公开。
(十六)建立健全财经制度并严格执行。所有开支应坚持一支笔审批,任何单位不准向金融机构贷款和向教职工借款(集资)用于发放奖金或变相用于员工福利,不准公款私借,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开设小钱柜,不准请客送礼,不准集体私分教育经费。
代收代支和临时性收费必须专款专用,按要求建帐、结帐,并及时向学生公布,多除少补。
教办工作人员不准向下属单位借款和报销开支。
(十七)建立公款招待“台帐”制度。公务接待本着“节俭、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执行接待制度,禁止大吃大喝、挥霍公款。
(十八)坚持财务审计制度,对学校的财务要定期审查。教办对属下单位的财务一年至少审计一次以上。
(十九)严禁学校乱收费。要坚决执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能自立项目收费,不能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能为其他单位搭车收费。
(二十)执行车辆管理制度。教办和各级各类学校购车和卖车,必须报局长会议讨论同意。有车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用车制度,防止公车私用。
第二章 责任考核
第六条 对教办和直属学校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结合年终考核和任期届满考评进行。情况特殊的,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七条 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的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抓得不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年终考评时不能评为优秀,也不能评为个人先进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单位,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资格。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有违反第一章第五条有关责任的镇(街)教办、学校,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作停职或免职处理,并给予政纪、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为“一般”的,主要负责人不能连任;年度考核为“差”的,主要负责人要立即免职,不作交流安排。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干部,三年内不能提拔使用;被评定为“差”的干部,不能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 对有人员违反下列之一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职责范围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挥霍公款、奢侈浪费及其他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查处案件,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由于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责任;在追究责任时,主要领导要比其他领导重;在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持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或经调查属实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人在任期间发生“责任追究”第十条、第十三条所列问题情形之一,离任后才发现的,仍要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